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独占经营者限定交易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捆绑销售行为、有奖销售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等,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交叉或重叠。在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未被修改或废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所依据的应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来分别按照案由规定确定为相应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该条规定是唯一明确的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可以说,该条规定已为《反垄断法》第3条第(2)项规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涵盖。不论当事人依据《反垄断法》还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提出的民事诉讼,均应当根据被控行为方式确定为某一类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对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7)项所列举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按照案由确定的一般规则,应当直接确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