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相关合同一般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纠纷的产生和处理也与合同内容及约定无关,不宜以拟订立的合同类型作为案件案由的依据,因此《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应注意不要将当事人拟订立的合同作为案由。另当事人诉请变更、撤销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相关纠纷不能确定为本案由。

按照主流观点,缔约过失责任被认定为一种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类型,由于提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诉时,合同通常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以合同无实际履行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确定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合同的违约责任的不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过程中,其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成立前,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一种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应注意不要根据当事人拟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