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而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诉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而只能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单独作为一类第三级案由。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不能依土述两个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只能直接用本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按照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需注意其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区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引起,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因为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其它致使自身财产减少的行为引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被告是第三人,而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是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向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并非直接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来的合同,所以不能根据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而应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