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没有与悬赏广告直接相关的规定,但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屡见不鲜,实务中也经常发生因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规定》将悬赏广告作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予以明确。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凡意图使不特定人知晓的方式都属于悬赏广告中所谓的广告,除一般的媒体广告外,街头张贴、宣传等也属于广告,应避免将广告片面理解为《广告法》所界定的广告。
由于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目前仍存有争议,故应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由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还要注意悬赏广告中的“广告”与《广告法》上的“广告”的不同。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内容具悬赏性的宣传单、街头张贴等,可以认定为悬赏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