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属性,又因在缔约过程中引入了招标投标,使其具有自己独有的特性。考虑到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除了一般买卖合同的常见纠纷外,还有大量纠纷与招标投标程序直接相关,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性强,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专门规范,故《规定》将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因招标投标程序在许多经济活动中都被广泛采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特别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也经常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在确定案由时需注意区分,只有通过招标投标签订买卖合同的,才采用本案由。另,在招投标买卖过程中,招投标事宜常委托他人办理,因招标投标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也只能按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招标投标在经济活动中是一项被广泛运用的程序,但并不是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纠纷都适用本案由,只有当通过招标投标签订买卖合同时,本案由才适用。譬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常常采用招标投标程序,但这种招投标与买卖无关,则不适用本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招投标买卖与同为竞争买卖的拍卖的不同。拍卖以最高应价者确为买定人,而招标投标买卖的中标人不一定是出价最高者,招标人综合衡量投标人条件选择中标人,或许使出价较低者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