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属性,又因缔约过程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使其具有自己独有的特性。考虑到拍卖合同纠纷,除了一般买卖合同的常见纠纷外,更有大量纠纷与拍卖程序直接相关,纠纷的处理要适用《拍卖法》的专门规范,故《规定》将拍卖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对拍卖合同纠纷作为独立案由规定后,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应按拍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拍卖未成功的相关纠纷不应将案由确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拍卖成功后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不应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另,就拍卖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也只能按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
拍卖合同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拍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拍卖合同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但是由于拍卖本身的特殊性,关于拍卖合同的纠纷独立于买卖合同成为一个单独的案由。也正是由于拍卖的特殊性,关于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适用拍卖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即使拍卖不成功或是在纠纷出现在拍卖成功后的履行过程中,亦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而是适用本案由。例外的是,拍卖委托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适用委托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