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进行各种建没活动的基础,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建设活动方兴未艾,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种交易活动非常活跃,因此也引发了诸多纷争和诉讼。《规定》此次修改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而其中,尤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最为多见,故《规定》将之作为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不属于《物权法》规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本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纠纷,因由专门的抵押合同纠纷的案由,也不能适用本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相关纠纷应适用本案由,而不适用拍卖合同纠纷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互换、赠与、出资等合同纠纷,可直接适用本第三级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虽然在类别上属于合同纠纷,但由于标的物是建设用地,属于不动产,故此类案件不按合同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而是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而引起的合同纠纷的区别。集体所有土地不属于《物权法》规范的建设用地,不应适用本案由。此外,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以抵押所形成的合同纠纷,因为有专门的抵押合同纠纷案由,亦不适用本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在实践中比较多见,所以在本案由下列了第四级案由,其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互换、赠与、出资等,可以直接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这一第三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