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所有活动。《规定》修改前,采用了广义的概念,将全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都规定在同一个第三级案由之下,内容过于庞杂。此次修改,采用狭义概念,对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由进行拆分,将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两个第三级案由进行规范;将房地产经营者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进行规范;将房地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进行规范;而对房地产经营者之间就房地产项目转让、合作等活动形成的纠纷用本案由进行规范。在确定相关案由时应注意这一变化。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虽然属于合同纠纷,但由于合同标的是不动产,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