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将供用气合同纠纷也直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供气人通过管道将煤气(天然气)直接输送至用气人用气处,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才适用本案由,因出售罐装液化气、加气站给汽车加天然气而发生的纠纷,只能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
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供气合同的履行地点,若当事人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相关约定的,则以供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在适用本案由时,需特别注意其与生活中商家出售罐装液化气、加气站给汽车加天然气的合同纠纷相区分。后者属于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而供气合同纠纷是公共企业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纠纷,适用本案由。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