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合同法》专章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较重要的地位,相关争议也较多,《规定》将之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规定》将之作为第四级案由。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过程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进入攻坚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及追偿等相关纠纷也呈增多之势,且相关纠纷的处理有其自身特色和统计意义,《规定》也将之作为第四级案由。近几年为鼓励就业、加强农民增收,加大了对小额贷款的引导和政策倾斜,小额借款增多,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规定》修改将之也作为第四级案由。企业借贷虽与金融政策不符,但相关行为和争议仍较多,而同业拆借主体特殊,《规定》将两者也都作为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如果相关行为涉及非法集资,则不能依民事案件受理,自不能定本案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属于特殊的债权转让,此处单独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了,相关纠纷就不能再将案由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同样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虽然起诉的依据和审理的对象主要是原金融借款合同,但相关纠纷已因其特殊性作为单独的第四级案由规定了,就不能将案由再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将本案由中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区分开来。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但由于其具特殊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其列为一个单独案由,所以相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纠纷适用本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虽然起诉的依据和主要审理对象是原金融借款合同,但因同样具特殊性也被列为一个单独四级案由,不适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