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规定》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合同纠纷。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物的担保合同发生的纠纷相区别。保证合同是人的担保,由保证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担保,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则是以物品对债务进行担保,属于物的担保。
在适用本案由时,还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提起诉讼,应该以主合同的类型确定案由,不应该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