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第二级案由“海事海商纠纷”项下,设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这一第三级案由,其与本条案由的区别在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专指租赁物为船舶的融资租赁合同,其实质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当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为船舶时,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同时受《海商法》相关规定调整。但关于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并未单列,仍适用本案由的一般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准,但当事人有相关约定的除外。此外,合同当事人亦可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区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按性质来说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然而由于其标的物的特殊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它单独划分为一个三级案由,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