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7个第四级案由中,前6个是《合同法》中明确作出规定的,而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在2008年《规定》中作为第三级案由列在“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下,包括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两种情形。本次修改将其作为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意味着属于买卖情形的铁路机车、车辆建造不适用本案由。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以加工行为地为准,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