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委托理财这种新生资产管理方式在我国的出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在民事审判领域屡见不鲜。为适应审判实务的需要,本次案由修改将原隶属于委托合同纠纷项下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单列为第三级案由,并在其下增加两个第四级案由。  

除了按照受托主体不同,委托理财还有一种较为重要的分类方式,即根据在证券或期货市场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在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中,委托人以自己名义开设资金账户或者同时开设股票、期货交易账户,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在信托投资理财中,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合同关系。  

委托理财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样,都是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但相较于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合同还有其自身特性:(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为有偿合同;(2)委托合同为诺成、非要式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系实践合同,且必须订立书面的合同;(3)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通常还存在第三方监管人;(4)委托合同将由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后果作为一般原则,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经常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