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合作开发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我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的对外合作中都采用这种方式。我国分别于1982年和1993年颁布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明确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国的石油资源。中外合作开发一般都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外国企业可以单独也可以组成集团参与投标。中标者与中方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在30年以内。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整个开发周期一般分为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在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过程中,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中外合作双方一般是采取契约式合营,即并不组成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中外合资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作,中外双方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双方之间仅为合同关系。实践中,由于这类合同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即应当立案受理,确定案由为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