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虽是不动产,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可发生效力不同,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这并不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适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其自身仍旧存在着围绕合同成立、效力、违约等产生的各种纠纷。因此,《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同,在其项下列出了常见的六种合同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确定案由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充分、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