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继商业之后产生的一个行业。随着城市的繁荣,居民的日益增多,服务业在经济活动中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服务合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单独列出了22类第四级案由,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财会服务合同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殡葬服务合同纠纷、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不同,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产品,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征:适用服务合同案由时应注意上述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