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网络域名能否作为单独一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法律上目前也并无将网络域名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已经普遍承认域名持有者(注册人)对之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有关的纠纷一般也作为知识产权纠纷来处理:可以说,实际上已经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来对待。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 )地址相对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一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考虑到《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网络”而非“计算机网络”的称谓,修改后的《规定》在此相应将原《规定》案由中的“计算机”一词删去,确定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