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末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末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
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人公有领域。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