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本次《规定》修改根据合伙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合伙企业纠纷”二级案由项下,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退伙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与本《规定》其他部分的主要依据法律关系设置案由的体系更加协调一致。处理本条与“合伙协议纠纷”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将本条理解为特别规定,为一般规定,即合伙企业内部产生的退伙纠纷,应当列为本条案由,其他合伙组织形式的退伙纠纷列为“合伙协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