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第2条第3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正式纳人《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规范金融市场,《规定》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中独立出来,突显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