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于共有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接受转让的人是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者所不信任的,从而给其他共有人带来损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解释为出卖,赠与不应包括在内),在价格等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应当指出的是,其他共有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保护转让其份额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共有人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内不作出是否购买的表示的,应认为其丧失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非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