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的核设施;而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