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7条的规定,期货保证合约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期货交易所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替代责任,即债权人无需向交易对方提出清偿要求,而直接向交易所请求债务的履行。(2)在期货交易所破产时,交易者对期货交易所的财产并没有优先权,只能参加破产程序分得自己的财产。(3)除期货交易所应当提供担保外,期货经纪公司也负有保证合约履行的义务,但在经纪机构是交易所会员时直接履行的情况很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