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10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 10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