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11日起施行 2009827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婚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外罚款、拘留。

《物权法》(200710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票据法》(199611日起施行 2004828日修正)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20001121日起施行)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是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