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于七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于七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