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设有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为下设的第三级案由,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之下,设有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和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4个第四级案由。本《规定》由于体例和结构与2008年《规定》有了较大调整,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于侵权责任纠纷之下,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并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环境侵权案件的实践,设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和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个第四级案由。这些第四级案由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来区分的,在确定案由时宜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而企业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则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提起公益诉讼。此类诉讼需主要的问题可参见本书案由348.产品责任纠纷中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有关内容。此外,对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提起诉讼;案件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海事法院的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概括指定海事法院受理省内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污染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