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作出调整,将其修改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确定本案由时,实体法上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10章,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0章提起诉讼的案件,确定为本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不是本案由适用的情形。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2条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的规定。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