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5条与《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如果施工人能证明他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该标志和安全措施在损害发生时仍可发挥作用,才免除责任。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施工人可以免责。如果施工人虽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原因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受害人在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欠缺的情况下遭受损害,施工人不能免责,施工人应首先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向第三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