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第四级案由。本《规定》进行了调整,将其称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归责原则:在触电人身损害侵偿案件中,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低压(小于1000伏)触电案件中,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在高压(大于或等于1000伏)触电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