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规定》新增加的案由,在2008年《规定》中没有该案由的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的情况,《规定》设置了这一案由,适用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确定本案由的关键在于财产保全的类型是诉前财产保全,以此与诉讼财产保全相区别。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主要有:(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个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清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