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票据的广泛运用,在持票人丧失票据后的一种权利救济和保全措施,是一种票据丧失的最终补救措施,是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在第18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丢失后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清,失票人向人民法院递交公示催告申请书时,应当表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以及事实等,如果是已通知挂失止付的,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由人民法院言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井通知付款人,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此外,为了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及时中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