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