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由于仲裁的契约性、保密性、快捷性等特点,在国际交往中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当事人往往选择有影响的国际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在败诉方小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要到败诉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所涉仲裁裁决。本国法院往往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此类案件,即确定案由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目前,《纽约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承认和执行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公约是目前全球执行最好的国际公约,被尊为国际公约的典范。该公约目前已有140多个成员国。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都可以落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当然,执行该公约时,还是要特别注意公约第1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公约适用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才可以适用该公约进行司法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并不构成当事人的一个独立的请求,而应当仅是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一种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