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标的物及法律关系

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我国的《婚姻法》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现金,也包括贵重实物。比如相当多的地方要求“三金。 

实践中,现金彩礼一般比较容易理解,比如男方迎娶女方所要给付的聘金,一般都由介绍人转交女方家庭,数额多少不等,由于见证人比较多,当事人也较容易举证。但实物彩礼就存在着认定上的困难。此时就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谨慎认定。双方订立婚约后,按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物品,其数额或价值应当符合当地的一般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数额,但是,作为彩礼应当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而且要符合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同时也可以从实物的价值上分析,一般的数量少或者价值小的实物,可以当成男女方之间为了促进感情发展的一般赠与行为,可不予返还,数额和价值都比较大的,且具有较为正式的赠与意义的实物,如彩电,冰箱等家电可视为彩礼。如果给付的是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以及价值较小的用作纪念的物品,包括请客招待的物品,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彩礼。  

第二、返还婚约财产所依据的法律关系  

这是很多法律工作者所困惑的问题,它也关系到我们提起诉讼所涉及的诉讼请求,故应当进行明确。目前,我国的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地把给付彩礼这一行为归纳为特殊的赠与行为。

何为特殊的赠与行为呢?我们知道给付彩礼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给付彩礼这种赠与,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才会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可能性消失,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