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1)亲自申请(含共同申请)
共有人共同申请:(1)共有类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2)由部分共有人申请的特殊情况:①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换发、补发的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对共有房屋权利归属判定的。(如:共同继承并明确各自份额、离婚分割)。(2)代为申请(应当提交代理双方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禁治产人。
注意事项:保证书的内容;处分时有2个以上监护人的,应共同申请,如父母离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中国公民:处分,委托书应当公证;华侨: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港:公证文书应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澳:当地公证;台:公证文书应经省公证管理处认证;外国人:公证后认证,且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
基本单元登记:能够登记的房屋基本单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界限;(2)可以独立使用;(3)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非住宅最小单元“间”,住宅最小单元“套”,最大登记单元“幢”。
登记客体:(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3)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注意:层高不足2.20米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申请应符合的条件三个一致、一个不冲突:(1)主体一致;(2)客体一致;(3)内容一致;(4)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权利不冲突。
法律依据:《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方申请的范围:除登记办法规定的六种情形外,还包括:(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2)申请异议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
2、受理
登记机构的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2)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现场查看、补齐资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登记:(1)监护人的判定;(2)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
外文登记材料处理:(1)必须登记中文姓名:公证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2)境外文书、委托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后经本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询问的基本内容(办法第18条):(1)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是否为共有;(3)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4)需要进一上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
实地查看的登记类型(办法第19条):(1)初始登记;(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3)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房屋登记;实地查看的现场记录要与登记材料一并归档。
收费:1、按件收取;2、减半收取:经济适用房、门牌号码、名称变更等;3、只收工本费:补领证、农民宅基地住房;4、不收费:查封、注销登记、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
3、审核
内容包括:(1)登记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条件;(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3)是否需要公告;(4)是否应暂缓办理或中止登记;(5)是否记载于登记簿。
暂缓办理:(1)更正登记期间(2)异议登记期间。
中止登记:处分登记登簿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
需登公告的登记类型:(1)遗失补发;(2)房屋灭失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原房产证或公告作废;(3)集体范围内的村民住房初始登记、集体组织所有权初始登记。注意:公告、房价评估、赋税征收不是办理登记的必经程序。
需公证的事项 :(1)继承房产(公证法25条“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单方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没有强行要求”。国内公民继承公证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2)设立遗嘱处分房产、(3)赠与房产、(4)涉外房产转移的法律行为、(5)委托他人办理处分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记载登记簿之前需中止相应登记的情形:(1)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被受理;(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4、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其他事项;
登记簿的效力:登记的成立应以记载于登记簿为准 登记簿的形式:纸介质、电子介质,必须定期异地备份。
登记时限(受理至记载于登记簿),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5日后失效;预告登记后自能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
5、发证
证书、证明分类及使用:《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不颁证情形(4种):(1)异议登记;(2)查封登记;(3)注销登记;(4)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登记。
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注记字样情形(3种)最高额抵押、地役权登记(需役地房屋坐落)、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