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同居期间对外债权债务以实际权利义务人和各自实际所占比例承担。即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为共同生活进 行生产经营和消费支出而承担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不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因日常家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而负担债务的情形下,应由双方当事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负责债务的清偿。一方能够证明对债权债务实际所占份额的,在该债权债务实现后可转化为双方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当事人以同居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建立在婚姻关系上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同居期间的财产析产应建立在举证的基础上。
首先,解除同居关系时有有效财产协议的,按照财产协议分割。
第二,没有财产协议时,小额动产的分割可根据财产性质进行推定,通过明确用途和人身属性进行分割,比如由男方使用的剃须刀、女方使用的化妆品、各自的衣物等。
第三,对其他财产,当事人应就取得财产的方式和实际出资人进行举证,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以出资人和出资比例为准。
第四,对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可根据对购买该不动产的出资比例进行举证和确认权利,将形式上表现为个人所有或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确认各自权利份额,该理论同样适用于分割双方对外的共同债权债务。
第五,在经济出现混同的情况下,对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出资人或出资比例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