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变更扶养关系的主体,因扶养权的人身属性,而具有专属性。
一、针对未成年的弟、妹所进行的变更扶养关系。有负担能力的成年的兄、姐,针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所提起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所能提起的诉讼主体只能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主体。
二是针对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接受过兄、姐扶养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所提起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便是我们所称的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所能提起的诉讼主体只能是接受过过兄、姐扶养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但是这只是一种大概的情况,我们也可以进行协商解决,这种法律没有加以限制,也是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