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1.质权合同。质权的设立,通常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资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是债务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权合同的此种约定无效,但是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