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的。  

4.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或者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的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