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合同自成立时就有效;质权自交付质物时生效。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故转质权也以交付质物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承诺转质的法律效果可以参考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但是我们也应当明确承诺转质对于原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1.承诺转质对原出质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首先,原出质人仍然在原先设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因为转质行为而增加担保责任,超过其担保范围的转质部分,其并不负担保责任。其次,对于出质人来说,如果没有征得转质权人同意就向质权人进行清偿,不能对抗转质权人;出质人要想清偿债务并取回质物,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先向转质权人清偿。此外,出质人在质权设定时,作出转质承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不得撤销或撤回承诺。最后,转质行为导致出质人不仅要对质权人承担物权法规定的出质人的义务,而且也要直接面对转质权人承担物权法规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2.承诺转质对质权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对于质权人(转质人)来说,转质后应当受转质权的约束,除负有出质人的一般义务,还负有不得消灭其所支配的交换价值,包括不得抛弃其质权、免除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或抵销等义务。
3.承诺转质对转质权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首先,对于转质权人来说,取得新质权时,不仅取得一般质权人的权利,而且负担一般质权人的义务,例如,要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对质物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转质权人的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人的质权,亦即质权人受到转质权人的质权优先效力的制约。此优先效力具体表现为二:一是转质权人对于质权人的债权若已届清偿期,则无论质权人的债权是否届期,转质权人均可直接行使质权,从质物变价中优先受偿;二是质权人的质权因债权届期而到达实行期时,其债权可以消灭,但转质权人的质权不消灭,如质权人征得转质权人同意行使自己的质权,亦必须从质物变价中扣除对转质权人的担保债权额,仅就其剩余额来满足自己债权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