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设定新质权。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进而对质物进行处分。由于责任转质不仅在一定的程度上漠视出质人的意志,而且会增加出质人的风险负担和债务履行之约束,使出质人的利益陷入危险境地,因此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明确规定了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将质物进行出质的行为是无效的。虽然如此,但是法律上基于促进交易,物尽其值而有效地保护出质人利益的两难考虑,一方面禁止责任转质,而另一方面却给予善意取得的制度的使用。
如果质权人没有像转质权人说明质物的权主归属,使转质权人不知道该质物属于再度设质。即质权人隐瞒标的物为他人设质之质物,而以所有人之身份就该质物设质时,相对人可以以善意取得的制度取得质权,并不受前位质权的限制。此乃质权的善意取得,而非转质。此时,对于转质权人来说,此时其取得完全的质权,享受质权人的权利,承担质权人的义务。而质权人以自己责任为转质,不仅要对出质人承担质物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所生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
如果转质权人明知该质物上存在权利瑕疵,而达成转质合意的,可以推测其为恶意,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时双方之间的转质行为是无效的,并且在出质人、质权人和转质权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对于出质人来说,质权人未经其许可,对质物擅自进行处分,应当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有一点需要明确:转质人对于因转质所遭受不可抗力的损失,也应当负责。具体而言,转质人对于转质后,不但就质物因其故意或者过失所致之损失,对于出质人应当应负赔偿责任;而且因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也应当负赔偿责任。因为责任转质是未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进行的,因此应当加重其责任。况且质权人本应自己保管质物,现因为转质的结果将质物交第三人保管质物,所有也应当家长其责任。但是,在即使不转质,质物也不能避免的损失(即并不是因转质所受到的损失),转质人才可以不负赔偿的责任。因为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