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高额质权亦具有从属性,所以质权人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最高额质权,但是最高额质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因而具有可转让性。
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质权虽然不能随具体的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可以随着引起被担保债权发生的基础关系的移转而移转。至于最高额质权确定后,质权应可以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因为此时最高质权已经转变成普通质权,自应适用一般质权的规定,允许其与债权一并转让。再者,最高额质权以担保债务人的不特定债权的受偿为目的,不应当视其具有脱离被担保债权而独立存在的交换价值,质权人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最高额质权。
转让与转质不同,“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提供自己债务的担保,将质物移交给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质权。”质权人得以转质的权利即为质权人的转质权。在最高额质押期内,经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在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内,质权人可以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转质权成立后具有以下效力:转质人的质权仍存在,但其实现受限制;转质权人的质权虽成立在后,但对于转质人的原质权有优先的效力;转质权人只能于原质权人的债权清偿期实现质权;转质权人只能于原质权人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内实现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