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算的涵义及其作用。最高额质权的决算,又称最高额质权的确定,即发生特定的原因或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对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清算,以确定最高额质权担保债权范围的活动。最高额质权的决算,使得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不确定的债权转变为确定的债权,从而最高额质权的性质与普通质权无异。最高额质权决算后所担保的债权,以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不超过最高额的确定债权为限,并依照普通质权行使的要件行使。
2.决算发生的原因。通常情形下。决算因当事人在最高额质权设定合同中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发生,决算期届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决算请求权,决算因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除上述原因之外,决算还可因这样一些事由而开始;(1)当事人一方破产。当事人一方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基础法律关系的终止。在基础法律关系终止时,当事人都可以请求进行决算。(3)属于最高额质权担保的交易不可能再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可能再发生时,应当进行决算。(4)对质物处分的发生。在质物上存在权利的第三人因行使质物上的权利而有可能致质押人丧失对质物的权利时,应当开始决算。
3.决算的效力。最高额质权一经决算,即被称为“确定的最高额质权”,它在性质、效力等各个方面,均与确定前的最高额质权有相当大的差异。最高额质权决算的基本效力,是最高额质权转化为普通质权,被担保债权从此丧失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