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物的支配范围

债券质押对于质押物的支配,是指质权人对债券质押标的的支配范围,即债券质押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质权人具有直接支配质押标的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时,可以依法变价质押标的或者直接行使权利而优先受偿。债券质权以其质押标的的全部以及其代位物担保债权的受偿,由于权利质权相互之间规定都是相似的,因此,我们可以分门别类来叙述一下:  

1.以性质上属于债权的财产权利出质设定的权利质权,如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证券权利;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或者合同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权利质权,质权人对质押标的的支配,不以该财产权利本身的交换价值为限,具体来讲即指以债权出质的,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就质权对债权的支配有约定,应包括主债权所附的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赔偿金债权,以及债权的担保利益,以有价证券出质的,在附属主债券的从债务也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也及于该附属债务。 

2.以公司股份或者股票为标的设定的质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公司股份或者股票的分配盈余。 

3.以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标的设定的质权,因为质权的效力限制出质人对质押标的的处分,出质人处分质押标的须经质权人同意,因此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处分质押标的而取得的收益。 

4.债权因第三人侵害而消灭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金请求权、有价证券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请求权、股份或股票因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产生的配发新股或者现金的请求权,都属于权利质权的支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