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权的担保范围与动产质权等担保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债券质押担保的范围只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具体来讲,除主债权以外,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包括:
1.约定利息和迟延利息。约定利息是指利用他人原本债权而应当支付的对价,从属于债务。利息依约定而发生;迟延利息指金钱债务履行迟延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利息。对于迟延利息的计算,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地高于法定利率,但不能违反一般的社会交易观念而任意提高。例如,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4倍。债务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迟延利息计算方法的,依照法定利率计算。迟延利息属于债务人承担的履行迟延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但仅限于金钱债务,非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时,应当向债权人给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2.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
3.损害赔偿金,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质物保管费用,指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因占有质物、对质物进行保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5.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变卖费、强制执行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