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以质押标的所具有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受偿。若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证券债权质权的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票据质押中,质权人丧失票据占有时,可以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于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止付,付款人受止付通知后不停止支付的,质权人有权请求付款人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当质押标的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有权紧急变价质押标的,当质押标的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经质权人请求而出质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标的,以处分质押标的的价金保全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