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典当的实行是指典当行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当户未能履行清偿义务时,依法对仓单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的行为。仓单典当的最终目的和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以此种担保来确保典当行的债权能够如期获得清偿,这也是仓单典当最主要的效力。因而典当行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典当行将行使质权以实现仓单典当的目的和功能。
当户不能按约清偿当金本息等债权且又未能续当时,仓单即成为了绝当物品,典当行可依法处理绝当物品。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针对仓单典当主要有下列处理方式:
(1)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依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质权人与出质人可以协商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债权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综上,典当行经与当户协商可以拍卖、变卖、折价典当物,不足清偿的部分仍由当户承担。
(2)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与(1)相比,在(2)情形下典当行无须取得当户的同意即可处理绝当物,但是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自己承担。当然在(2)的情形下,法律并没有强制典当行必须为。因此典当行可以照样采取(1)的方式处理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绝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