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保函提货的法律效力

保函提货保函,也称认赔书(letter of indemnity)、免责函、担保赔偿书、保结书,系指一方向他方承诺,承担其因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致生之损害赔偿责任及费用之支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常见的有三种保函: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为请求押汇银行受理有瑕疵的单据出具的保函、以及请求无单放货出具的保函。请求无单放货出具的保函,是指货物已抵达目的港而收货人尚未取得提单时,收货人自己或请求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无单放货保函,凭此向船方换发小提单(delivery order)后提货,并于保函中向承运人担保如因无单放货产生的损害,由提货人或愿为其担保之银行、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提单使用基于不少假设,其中之一便是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提单便已送达收货人。 一般来说,陆路、空路转递提单的时间要比货物通过海洋运输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快。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提单形式转让在目的港的提货权,当货物仍在海上运输时已常常被多次转售,从而加速货物的流转和货款的回收。  但时至今日,提单使用的这一假设面临着挑战。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以及船速的大大提高,提单流转的速度却相对滞后了。一方面,提单等单证仍要通过邮寄处理,在班轮运输情况下,因为装船代理常常在船舶开航后才办理单证手续,需要一段时间;另一方面,对于从事短途运输的快速船(特别是集装箱船)而言,船载货物经常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  

在船载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情形下,如果坚持凭提单提货,会产生一系列费用:在班轮运输中,会产生集装箱货物堆存费、仓储费等费用;在航次租船中,还会产生滞期费等费用。国际海运实务中由此产生了凭保函提货的做法,其基本操作是:提货人凭保函及时向承运人提取了到港的货物,并承诺将日后取得的提单返还给承运人;担保人通过保函向承运人承担因无正本提单放货可能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凭保函向提货人交付货物,违反其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使其面临正本提单持有人还会向其主张权利的风险,但该风险通过保函的形式得到了转移,特别是担保人是信用良好的银行、保险公司时更是如此。 

就本案而言,集装箱货物从珠海运抵香港,由于航程较短,客观上存在货物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情形,收货人越标公司遂向宏丰公司出具保函提取了货物。